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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02-05 11:42:52育儿问答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安徽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一、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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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省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措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实现。

2、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第六条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七条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3、(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4、(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7、(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收养;

8、(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9、(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0、(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11、(九)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2、(十)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丧偶者;

13、(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应于姐妹中一个);

14、(十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15、(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6、省辖市的近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是否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八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17、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凭结婚证和双方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

18、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须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生育证。

19、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每年应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婴儿死亡的,其父母须在葬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查证核实属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的,根据夫妻双方要求,可重新核发生育证。第十条男女双方按法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应优先发给生育证。第十一条提倡优生、优育。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应作婚前健康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孕妇应接受孕期检查。经省卫生厅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接受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第三章避孕节育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孕情管理制度,推行科学的孕情监测方法。

20、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均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或绝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孩子的夫妻,提倡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终止妊娠。第十三条国家对避孕节育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

21、节育手术费,职工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农民、城镇居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第十四条节育手术须由取得省卫生厅或省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

二、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

安徽省计划生育生育政策一览表时间生育一孩条件生育二孩条件具体适用政策1973年12月31日前不受早育限制不受间隔限制 1974年1月1日至1978年10月25日间隔4年安徽省《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报告》(1973.3.13)1978年10月26日至1982年3月31日间隔3年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革发[1979]38号)(1979.4.9)1982年4月1日至1984年11月30日1、需审批;2、间隔3年;3、无原始审批资料的,只要符合当时生育政策的,即可。(1988年12月1日首次提出农村独女户生二孩;)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81.5.9省人大常委会通过)(4种人可生二孩)《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9种人可生二孩)1984年12月1日至1988年11月30日1988年12月1日至1992年9月12日领取结婚证或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无重婚和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生育即可。《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10.31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1992年9月13日至1995年4月23日需审批(只要正式批准即可,不考虑加9个月问题;无原始证件的,查有存根也可。)1、审批(持有生育证)2、间隔3年3、2002年9月1日后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1992.8.30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1995年4月24日至1997年12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5.4.2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7.11.2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6.6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2种人可生二孩)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1、依法领取结婚证;2、生育时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2.7.28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2004年8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4.6.28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

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5、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6、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9、城乡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10、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第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11、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12、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13、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第十六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5、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16、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性健康教育。第三章生育调节与服务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生育、养育、教育子女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17、夫妻现有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18、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安徽计划生育条例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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